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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北京中投科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共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有关名词定义

1.1 网关业务甲方为乙方客户提供网上银行的支付方式,支持客户通过甲方支付系统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电子交易涉及的个人支付、退款等服务。

1.2 快捷业务:乙方客户可通过不具备读卡功能的自助交易终端,在安全支付界面输入交易要素,通过甲方支付系统自主确定发起并完成的消费资金支付任务。

1.3 代付业务:乙方首先向甲方支付代付资金或通过甲方为乙方收取代收资金后,通过甲方支付系统提交代付指令,由甲方通过合作银行向乙方指定的企业或个人账户进行转账付款的业务。

1.4条码支付业务: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乙方客户通过移动终端识读乙方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乙方通过识读乙方客户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1.5 订购预授权业务订购类商户在开展订购业务时,通过甲方支付服务,先就持卡人使用银行卡付款向发卡机构索取付款承诺,然后在该付款承诺有效期内,依据原付款承诺及持卡人验货(货物/服务)签收信息,通过甲方支付服务向发卡机构申请完成持卡人交易款项划转的行为。

1.6条码付款服务方:指依法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并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付款服务的机构。

1.7甲方支付服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网关业务、快捷业务、代付业务、条码支付业务、订购预授权业务等支付业务的统称

1.8 客户:指与乙方有直接的合法业务往来并使用甲方支付服务的个人或企业。

1.9 退单(退款):是指由客户发起的要求甲方合作银行撤销已发生的成功交易,或由甲方合作银行主动发起的撤销交易。

1.10调单:是指因客户或甲方合作银行对已发生的成功交易存有疑问,通过甲方向乙方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行为。甲方也可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向乙方调取交易签购单据、网上交易记录和相关消费凭证等。

1.11预授权完成撤销:是指在预授权完成交易成功后,订购类商户通过甲方支付服务,在当前结算周期内向发卡机构发起对原始预授权完成交易的全额撤销交易。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结束后,原持卡人使用银行卡付款向发卡机构索取的付款承诺,仍然有效。

1.12 可疑交易:指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银行或银行卡清算组织或公安、司法等有权机关认为已发生的成功交易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者资金本身可能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盗卡、赌博等行为)。

1.13否认交易:交易成功后,客户对交易本身或引发此项交易的任何民商事行为进行否认。

1.14资金结算:指甲方根据乙方经由甲方支付系统完成的交易,在与银行完成对账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和手续费收取方式,将待结算资金划拨到乙方收款账户。

1.15 甲方收款账户: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以接收乙方存入的代付业务等交易资金。

1.16甲方收费账户: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以接收乙方存入的保证金证书工本费、系统年费、交易手续费及应向甲方支付的各种费用。

1.17乙方收款账户:乙方指定的用于接收通过甲方支付系统成功交易资金账户。

1.18 乙方付款账户:乙方指定的用于向甲方支付代付款项及接收退款资金的账户。

1.19中国银联: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1.20网联:是指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第二条 业务场景与合作内容

2.1 乙方承诺仅将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应用于                  等业务场景,乙方变更或增加业务场景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新业务场景介绍相关资料,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通过甲方支付服务开展该业务。

2.2乙方可根据业务情况选择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支付服务,具体内容详见《中投科信商户开户申请表(支付服务)》(附件一)约定的支付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或客户发送的交易指令进行支付与结算服务。因甲方严格执行乙方或客户指令而引发的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据此造成甲方损失或遭到第三人索赔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2 提供乙方接入甲方支付系统的接口规范,协助乙方进行相应的软件开发和调试工作,确保乙方系统正确连接甲方的支付系统。

3.3负责自身支付系统的运营与维护工作,如遇到系统升级,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免费提供接口升级服务。

3.4在甲方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如甲方可支持的银行账户类型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不可抗力或银行要求需停止对原有银行账户类型的支持,甲方应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3.5 在乙方保证前端传输链路畅通的情况下,甲方确保用户交易资金在甲方环节

的传输安全。

3.6★若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甲方的合作银行、中国银联、网联的相关政策有所调整的,调整方应即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5天内由双方对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进行协商确认,未在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视为接受该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被要求调整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7★乙方与客户之间就支付金额产生的纠纷或因支付交易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客户因款项未能及时到帐或其它因支付行为产生的投诉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可根据投诉情况协助乙方向客户做出合理解释。

3.8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业务项下资金结算服务,资金结算以甲方成功结算的数据为准,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保存交易数据,乙方可在甲方支付系统自行下载交易流水文件用于对账。

3.9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使用甲方支付服务的业务类型,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其它制度规定的业务,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向甲方发送的交易指令。

3.10为更好的为乙方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中国银联或网、银行系统或甲方支付平台升级、维护、检修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但甲方应通过甲方网站公告、邮件或电话及时通知乙方。

3.11★甲方就本协议项下之服务过程中接收的所有预收待付款项(含被止付或受限制的款项)产生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孳息)享有所有权,乙方对此不享有任何权利。

3.12★甲方对因以下原因造成款项不能成功支付或结算,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发送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乙方提供的客户银行账户余额不足;

(三)乙方提供的客户银行账户状态为冻结、销户等其他非正常状态;

(四)乙方付款(退款)账户资金不足;

(五)不可抗力或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

3.13★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乙方银行存款,不存款保护条例》保护,其实为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的预付价值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乙方,但不以乙方名义存放于在银行,而是以甲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甲方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按照甲方要求填写《商户信息采集表》,并向甲方提供有关加盖公司公章的身份资料,包括基本业务情况说明、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等,乙方保证填写的资料信息及提供的公司证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4.2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所提供的代表乙方身份的电子证书、用户号及密码等认证工具,乙方每次发起交易或进行相关操作,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以上述要素,且相关操作均视为乙方自身行为,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明确双方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机制、硬件需求以及物理连接等诸多技术细节的具体需求。在接到甲方系统接口升级的通知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相应的接口升级,如因乙方未按时进行接口升级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4★乙方作为交易发起方,应对发送至甲方交易指令合法性、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交易的风险。甲方仅严格按照乙方发送的交易指令进行帐务处理,因交易指令错误、数据文件格式不符、交易资料有误等原因造成交易不成功而产生的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

4.5乙方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若甲方一旦发现乙方产品所涉及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与国家或任何地方的任何机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有所抵触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因违禁行为所导致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4.6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提供查看、提供使用基于甲方服务所获得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服务、技术接口及业务等信息。因违反本条款而导致损害用户或甲方权益的,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及损失。

4.7乙方不得采集、截取、盗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卡等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客户姓名、身份证号、CCV2。如因乙方过错造成客户的银行账户/卡相关信息泄漏或乙方伪造、假冒持卡人的相关银行卡信息向甲方发出支付请求,并造成持卡人、银行、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服务。

4.8甲方有权制订和修改支付业务相关管理规则。乙方发布的信息及从事的商务活动须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银联或网联规则、银行卡相关的政策法规,并根据甲方发布的管理管理规则严格执行交易流程。

4.9乙方应妥善保管交易的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物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发票等),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并在甲方有调阅单据需求时按甲方要求提供。

4.10乙方开通的支付服务单日累计转账限额为       万元,单日累计转账笔数为       笔,若乙方日累计转账超出上述限额和笔数,甲方本日将不再为乙方办理转账业务。

4.11乙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乙方账户,如因乙方违约产生相关法律风险,乙方应自行承担,造成甲方产生的全部损失,乙方均应予以赔偿。

4.12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持续监测,并有权根据监测结果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以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如乙方产生异常情形,甲方有权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造成甲方产生的全部损失,乙方均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服务费用及发票

5.1系统年费:乙方使用甲方账户支付系统,需向甲方支付系统年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当年系统年费划入甲方收费账户自签约日起,每满一年,乙方应在届满前在七日内向甲方支付次年系统服务年费。

5.2证书工本费:乙方向甲方支付证书工本费,于证书发放前交付,乙方应将应付证书工本费划入甲方收费账户中。

5.3交易手续费:乙方使用甲方账户支付系统,须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根据资金到账的时效性的不同,手续费按甲方成功交易金额或笔数来收取,其中代付业务根据成功交易收取费用,如交易不成功,不收取代付交易手续费。

5.4手续费结算方式:乙方可选择以下手续费结算方式,并具体在附件一中勾选:

月结:在每月15个工作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手续费账单,乙方应在账单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划入甲方收费账户

差额结算:甲方从乙方每笔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其应交纳的交易手续费。

5.5 甲方在每自然月前15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申请及上个自然月或者指定结算周期内的交易手续费开具相应合格发票。                    

5.6 除订购预授权业务所涉“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外,甲方基于其支付服务已经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均不予退还(包括但不限于退单),但退款不再收取手续费。

第六条 资金结算、退款及调单

6.1 资金结算

为保证乙方资金及时到账,乙方应提供准确的结算账户(详见附件一),甲方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约定时间进行资金结算。具体结算资金到达乙方结算账户的时间,取决于甲方合作银行、中国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系统的清算时长。乙方应保证账户信息的准确性,乙方若变更账户信息,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

6.2 关于退款

如乙方选择开通网关、快捷业务,且已交易成功但由于乙方原因不能为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提供服务而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乙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退款操作。

(一乙方自行解决:

选择此方式进行退款操作时,乙方应自行解决需做退款处理的订单,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代乙方完成退款操作:

甲方有权通过代付业务从乙方存于甲方账户的未结算款中直接扣除退款款项,退款服务费参照甲方代付业务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若乙方未结算款不足以支付退款款项时,乙方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将足够金额转至甲方账户,并承担此间的一切损失,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向持卡人退款。

6.3 关于调单

乙方如果发生某笔交易被调单,则乙方在甲方账户中的该笔/相应资金由甲方先行冻结,待乙方处理完成后进行解冻。经银行审查乙方提交的资料后,认为乙方应当赔付的,乙方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甲方进行赔付;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赔付的,甲方及时对乙方账户中的该笔/相应资金进行解冻。

赔付流程具体如下:

(一)如甲方收到来自银行方面的赔付通知,甲方自收到赔付通知后从乙方在甲方的账户中全额扣除赔付款项,并偿还银行。如乙方在甲方账户的余额不足,甲方有权以乙方预先支付的保证金或乙方待结算资金作抵扣。在抵扣保证金或待结算资金仍不足以偿还赔付款的情况下,甲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在乙方未能偿还赔付款项或保证金未补足时,甲方有权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相应服务,直至乙方全部偿还赔付款项并补齐保证金为止。

(二)甲方扣除赔付款项后,应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调单的风险评估状况,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七条 风险事件处理

7.1★在交易成功后出现持卡人否认交易以及其它无法确定责任人事故造成的争议时,甲方有权从待结算资金中先行冻结持卡人否认交易的金额并通知乙方,由乙方协调解决,当乙方与持卡人无法在1个工作日内取得一致意见或乙方无法协调解决或银行、银行卡组织清算机构认为乙方应予赔付时,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交易,同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的赔付流程,扣除相应赔付款项。

7.2★若因银行、银行卡组织清算机构要求甲方先行赔付或其他情况导致甲方为乙方垫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按照垫付金额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十日仍未付清甲方所垫款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7.3★甲方基于自身行业经验判断或风险防范要求,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的扣款授权材料、交易合同等资料进行调单查询,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调单查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交易合同、扣款授权材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账户证明文件及交易凭证等),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交易,并冻结乙方待清算资金。

7.4★若乙方发生可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客户资金被盗等情形),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调查可疑交易,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可疑交易的相关明细信息及交易单据。若乙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甲方有权冻结乙方结算资金留待审查,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7.5甲方保留对风险事件或交易纠纷独立判断和确定的权利。甲方仅根据乙方发送的交易指令向乙方指定的客户进行收款、付款服务,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否认交易、客户资金被盗等情形)由乙方负责处理,若因此造成客户或其他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6★非因甲方恶意的情况下,持卡人因为卡被盗、发卡机构退单(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否认交易的情形)等导致的交易风险和资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7★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交易风险状况或发生的异常交易事件,对乙方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交易限额、调整小额临时支付有效期或交易限额、暂停或关闭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服务等措施。

第八条 特别适用条款

8.1 乙方选择开通代付业务的,应确保其代付资金均系该公司的合法业务资金,即所支付的资金来源不涉及任何违法、违规的商业、金融行为,由于代付资金来源不明导致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2 乙方选择开通代付业务的,应确保其账户额充足,因乙方未及时划付资金或划付资金与实际交易金额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代付交易指令,据此

导致交易不成功从而引发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信用保证金

9.1 为保障客户权益,提高风险事件的处理效率,乙方需按规定于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向甲方交纳信用保证金。本协议中,乙方开通的最高单笔限额为     万元,保证金为     万元。

9.2信用保证金将按如下方式返还:

(一本协议到期前六个月无成功交易,信用保证金于本协议到期日后的第十个工作日返还。

(二本协议到期前六个月中有成功交易,信用保证金于最后一笔成功交易完成后的第一百八十天(180天)后返还。

(三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除甲方书面通知外,甲方返还乙方信用保证金或任何其他行为,并不表示甲方同意免除乙方依照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拒绝付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3 若因乙方导致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频繁投诉、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无故拒付等情况,甲方有权随时提高其信用保证金数额或执行本协议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9.4 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划扣乙方缴纳的保证金

(一) 因持卡人否认交易或交易被认定为风险交易产生的退单及损失赔偿款。

(二)乙方应付甲方的各种费用等款项。

(三因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的争议导致甲方产生的损失,或乙方违反本协议后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款。

(四由于乙方过错或违约行为或其他情况致使甲方受损的其他情形

9.5 在信用保证金余额未达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保证金金额时,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交相应的保证金差额,如乙方未按时、全额补足,甲方有权从乙方待结算交易资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9.6 在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乙方追加信用保证金未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执行本协议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 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怠于行使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的维护责任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2若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从事虚假交易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甲方有权采取包括暂停资金结算、暂停支付交易、终止合同在内的相关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

10.3若乙方逾期不支付本合同协议项下中各种应付款项的,乙方需按照迟延拖欠款项每日0.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收乙方未付款项和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二十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立即权终止本合同协议,但并不因此减少或免除乙方应当支付的款项和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 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要求,导致甲方按照监管机构要求、中国银联与网联规则或生效裁判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或监管机构中国银联、网联对甲方采取约束措施或遭到行政处罚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应结算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10.5损失包括受损失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11.1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及时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可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变化或产生,政策调整或变更,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11.2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其他方,并及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应在合理时限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11.3★由于中国银联或网联、银行、电信运营商系统故障、调整升级,或电力中断,或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支付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负责配合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11.4 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免责事由致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所导致的对方损失不能免责,待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双方应当恢复履行。

第十二条  保密

12.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缔约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有关业务、技术等信息,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其部分或全部内容。

12.2根据本协议,双方的市场资料和其他商业资料,对协议方以外的第三方保密。

12.3在未经协议各方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向协议方以外的第三方公布。

12.4乙方同意甲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1. 为开展甲方支付业务或与甲方支付业务有关(包括不限于推广甲方支付业务、改进甲方支付产品等);

2. 为乙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3. 为更好地维护、提升乙方或其他客户体验; 

(二)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等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或甲方合作机构、银行卡组织、公安、司法行业协会等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

12.5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结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即自                      。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如双方对本协议内容无任何变更或修改,乙方应重新提供年审后的相关资质文件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本协议将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若有一方在协议到期前提出异议,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就协议续签或重新签订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  提前解除合同

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前30天(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十五  合同变更及解除

15.1在合作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在协议期内终止协议的执行。

15.2双方在合作中有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合作另外一方可以终止协议,并向违约方要求补偿违约带来的损失,但双方应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15.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甲方因此终止本协议的,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一乙方出现异常交易并被证实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或因乙方过错与客户出现二次以上支付交易纠纷。

(二乙方损害甲方名誉,散播不利于甲方的言论,或对甲方、银行、乙方做出不诚实或欺骗之行为。

(三关部门和单位或国际信用卡组织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向甲方发出要求停止服务的通知或高风险提示。

(四)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的;或利用甲方提供支付接口等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活动的。

(五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经甲方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纠正的;或乙方累积有二次以上该等违约行为的。

15.4因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与政策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双方另行修订协议。

十六条:非转让性

没有双方的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及其他

17.1本合同的产生、有效性、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公布的法律管辖。

17.2所有与本合同的履行和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除向法院提交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7.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其他(若有)                                                                            

17.5 乙方确认仔细阅读理解本协议条款内容,尤其是标记★号条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北京中投科信电子商务有限

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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