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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之间资金转移合规么?条码支付算网络支付还是算收单?
2017年12月15日       来自: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近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五期支付清算法务沙龙在北京举办,沙龙旨在促进会员单位之间交流合作,帮助会员单位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行业相关法律政策。在本次活动中,各参会人员围绕“支付结算基础性法律问题”、“对公网络支付解决方案及合规问题”、“金融科技背景下跨界支付创新问题”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关于支付机构之间资金转移法律合规问题,腾讯金融法务合规部副总监刘焕机认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第四条对支付机构之间资金转移的禁止性要求,是监管部门出于支付机构内部信息不透明、监管难度大且容易滋生洗钱等不合规行为的立法目的而设立。但在交通、电商等领域,用户、商户分布在不同的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可避免,为此,建议在有真实的基础交易且信息流清晰的便民领域,有条件地允许支付机构之间资金转移。

针对现阶段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转移的条件问题,刘焕机提出“在中间增加一个合同主体,如关联公司”方案、“在中间增加银行机构对接,A--银行--B”方案及“在中间增加清算组织对接,A--清算组织--B”三种解决方案,这三种方案都规避了支付机构之间直接的资金互转,但方案中关于通过合同主体、银行、清算组织完成资金流转的合规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腾讯金融法务合规负责人冯明杰提出,网联已经正式成立并运营,网联时代的来临,现有监管规则已不足以应对行业行为,应进一步更新调整监管规则,弥补现有规则的不足。

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分类标准问题,京东金融高级合规经理郭彤认为,现有的支付分类标准将支付业务区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三种业务模式,存在分类标准维度多且概念重合的问题,导致新的业务类型归类困难。以条码支付为例,在现有支付业务分类标准下,很难将条码支付业务简单的归类为网络支付或银行卡收单业务。郭彤建议将条码支付业务作为单独的业务牌照管理,并形成条码支付业务整套的监管体系及行业标准。腾讯金融法务合规负责人冯明杰提出,相关监管规则不断出台,监管机构也在不断收集企业的观点,但是立法有一定的滞后性。

根据现有的监管规则,网络支付业务和线上收单业务界限模糊,建议未来的法律条文对支付业务分类标准做进一步的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参会代表提出,相比商业银行来说,支付机构起步晚,资金流透明度和社会认可度低,相关的业务分类标准也是在行业成立之初设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新的支付类型层出不穷,将新的支付业务类型单独牌照管理不现实。

为此,监管部门需明确支付机构定位和业态划分标准,将支付机构的账户、责任、合作等纳入系统化规范化管理,保证立法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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